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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4 條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犯罪被害人之需求涉及相關部會職掌,亟需整合各部會資源,全力共同推動犯罪
    被害人保護工作,為使跨部會合作更為順暢,依據一百零六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
    之決議(序號 1-2):「行政院應設立常設性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會:鑒於現行被
    害人保護執行機關為行政院三級單位,其層級不足以整合各部門有效保護被害人
    ,為提升犯罪被害人保護事務的位階,規劃、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事務的具體事
    項,有效達成跨部會間溝通協調,以落實國家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敦促各機關
    實施具整合性、計畫性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爰參考日本內閣府設置犯罪被害
    人等政策推動會議之例」意旨,爰增訂本條,俾利整合、協調、監督各機關(構
    )執行本法所定各項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含保護服務、犯罪被害補償金之
    發放及相關權益保障措施等),並定期檢討政府相關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之具體
    成效,進而據以改善、精進整體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政策與各項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