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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法 第 3 條
民國 65 年 04 月 08 日
一、第一項規定對第二條所列之人,聲請保護。因此種保護對受保護人是一種福利,
    對國家而言,并能使社會上減少犯罪其目的是積極的,故亦可自行聲請保護。
二、第二項規定保護之開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