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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法 第 13 條
民國 65 年 04 月 08 日
一、對受保護人之保護方式,授權由保護會或其分會決定。
二、關於受保護人需要何種保護方式,執行保護者知之最稔,故本條規定更生輔導員
    在執行保護中,得以建議改變保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