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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4
民國 97 年 10 月 08 日
修正「事實發生起十日內,由本人提出」,增訂提起申訴時限,有效掌握
評議時效,維護申訴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