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4:5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4
民國 97 年 10 月 08 日
修正「事實發生起十日內,由本人提出」,增訂提起申訴時限,有效掌握
評議時效,維護申訴人權益。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