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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3
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
應業務需要,增列心理專業人員參與申訴處理工作,爰修正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之組
織成員。
民國 97 年 10 月 08 日
修正調整(六) (七) (八)順序及提報個案之場舍主管,得列席報告
,不具表決權,以避免有球員兼裁判之嫌,以符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