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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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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成員由秘書、戒護科長、教化科長、心理師一人
    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組成,並由秘書擔任召集人。
    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開會應通知政風室主任列席;另提報個案之管教
    小組教誨師、場舍主管或相關科室業務人員,得列席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