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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12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為使矯正教育以學校方式運作,爰參照一般學校之組織及矯正學校之特性設立必
    要之單位,惟為強化矯正學校對學生心理及行為之輔導功能,特將一般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之「輔導室」提昇為「輔導處」。又各處事務較繁者並得分組辦事。
二、參考高級中學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