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矯正教育以學校方式運作,爰參照一般學校之組織及矯正學校之特性設立必 要之單位,惟為強化矯正學校對學生心理及行為之輔導功能,特將一般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之「輔導室」提昇為「輔導處」。又各處事務較繁者並得分組辦事。 二、參考高級中學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