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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作業時間勞作金提撥比率及分配方式。
三、配合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規定,第二項增列超時勞作金計算方式,超過八小時至
    十二小時以內者,增給一般作業時間二倍之點數,以維護其作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