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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現行第一項規定,僅規定監外送入之金錢代收程序,對於在機關取得或新收攜入
    之金錢未有完整規定,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屬內部行政管理事項,無須於本辦法規定,爰予刪除。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已合併於修正條文,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