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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8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第一款「衛生計劃」係名詞,應修改為「衛生計畫」。
三、第六款後段「醫療器材之購置事項」之「購置」改為「管理」,係參照監獄組織條
    例修正草案第六條第八款及看守所組緻條例修正草案第六條第六款辦理。
四、增列第七款「藥物濫用之防治與輔導等事項」。係參照監獄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第六
    條第十一款及看守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第六條第七款辦理。
五、增列第八款「少年疾病、死亡之陳報及通知事項。」係參照監獄組織條例修正草案
    第六條第十款及看守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第六條第八款辦理。
六、增列第九款「其他醫務事項」。
七、依修正條文第五條之規定,容額未滿三百人之少年觀護所不設醫務組,乃於本條明
    定其有關醫務之事項,由教導組兼辦,以符實施。
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
因第五條修正置專任「主任」一人故本條併予修正增訂「主任」之遴任資格,以資配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