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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48 條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現今喪葬辦理方式已趨於多元化,有關死亡被告之喪葬辦理方式,機關自得
    依被告家屬意願或結合社福團體相關資源辦理之,考量看守所可用資源有限,明
    定看守所商請地方機關協助之法令依據,俾利處理無家屬收領屍體之死亡被告之
    用及配合本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辦理,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