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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衣被鞋襪商品種類及製造來源多元,不宜限縮於國產物品。另為便於被告羈
    押時辨別身分,以維護秩序及安全,爰由監督機關訂定被告須穿著之外衣之顏色
    及式樣,以及提示看守所基於衛生保健需求,應注意被告外衣材質應符合季節及
    溫度需要,爰酌修第一項規定。
三、考量氣候變遷,為維護被告身體健康,經看守所核准得自備或送入衣類、帽、襪
    、寢具及適當之保暖用品,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四、現行第二項規定,已可含括於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