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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看守所提供之物品,係以維持被告之身體健康為目的 ,爰增訂本條看守所應注意提供之物品品質,應符合相關衛生、環境保護等相關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