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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看守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戒護被告外出時,施用戒具之程
    序規範。
三、第二項規定看守所人員應隨時觀察被告行狀,對於無繼續施用戒具之必要者,應
    立即解除之,以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