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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應分配於不同舍房。惟案件
    偵查審判之進行,係由法院及檢察署負責,有關特定案件之共同被告,檢察署及
    法院知之最詳,爰增訂本條規定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知悉,或經法院、檢察署通
    知是項情形者,應將之分配於不同舍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