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看守所對於被告,不得因陳情、申訴或訴訟救濟之提出,而施以歧視待遇或 藉故懲罰。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看守所對於被告,不得因陳情、申訴或訴訟救濟之提出,而施以歧視待遇或 藉故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