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22:51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83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看守所對於被告,不得因陳情、申訴或訴訟救濟之提出,而施以歧視待遇或
    藉故懲罰。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看守所對於被告,不得因陳情、申訴或訴訟救濟之提出,而施以歧視待遇或
    藉故懲罰。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