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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42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被告攜帶入所子女或於所內生產子女之飲食、衣類、寢具、生活必需品之提
    供,係分別規定於原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十一條後段,為配合前揭條
    文刪除,爰於本條規範之。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被告攜帶入所子女或於所內生產子女之飲食、衣類、寢具、生活必需品之提
    供,係分別規定於現行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十一條後段,為配合前揭
    條文刪除,爰於本條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