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42 條
攜帶入所或在所生產之被告子女,其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均應由被告
自備;無力自備者,得由看守所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