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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99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持審議小組超然中立之客觀公正性,俾使申訴事件之審議不受個人因素影響
    或產生偏頗,第一項明定審議小組委員自行迴避、第二項申訴人申請委員迴避、
    第三項及第四項不服監督機關覆決決定之救濟及第五項監獄依職權命其迴避之要
    件及程序等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持審議小組超然中立之客觀公正性,俾使申訴事件之審議不受個人因素影響
    或產生偏頗,第一項明定審議小組委員自行迴避、第二項申訴人申請委員迴避、
    第三項及第四項不服監督機關覆決決定之救濟及第五項監獄依職權命其迴避之要
    件及程序等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