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46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前段規定:「監獄得因受刑人國籍或宗教信仰之不同,
    將應領之主副食換發適當之食物。」因涉受刑人權利,爰修正後移列於第二項規
    定。
四、有關受刑人動支勞作金部分,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三十
    八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業已明確規範各級別受刑人得動支之比率,至不
    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自得依需要動用勞作金,爰刪除原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
    定。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前段規定:「監獄得因受刑人國籍或宗教信仰之不同,
    將應領之主副食換發適當之食物。」因涉受刑人權利,爰修正後移列於第二項規
    定。
四、有關受刑人動支勞作金部分,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三十
    八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業已明確規範各級別受刑人得動支之比率,至不
    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自得依需要動用勞作金,爰刪除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