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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27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以脫逃論罪」修正為「以脫逃罪論處」,並酌修文字。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以脫逃論罪」修正為「以脫逃罪論處」,並酌修文字。
民國 63 年 12 月 12 日
第二項增列按時報到者之在外時間予以計算刑期之規定,以資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