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以脫逃論罪」修正為「以脫逃罪論處」,並酌修文字。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以脫逃論罪」修正為「以脫逃罪論處」,並酌修文字。
第二項增列按時報到者之在外時間予以計算刑期之規定,以資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