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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139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符合實務上對於釋放後之保護事項調查之運作,爰將第一項酌作修正。
三、原第二項有關受刑人出獄後之更生保護事項,應依更生保護法之規定辦理,爰予
    刪除。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為符合實務上對於釋放後之保護事項調查之運作,爰將第一項酌作修正。
三、現行第二項有關受刑人出獄後之更生保護事項,應依更生保護法之規定辦理,爰
    予刪除。
民國 63 年 12 月 12 日
一  司法保護會已更名為更生保護會,故宜配合修正第一項。
二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司法行政部得於地方法院設置觀護
    人,專司保護管束事務,故在第二項內增列觀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