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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137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法務部得將假釋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本章有關復審審議及其
    相關事項之權限,委任所屬矯正署辦理。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法務部得將假釋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本章有關復審審議及其
    相關事項之權限,委任所屬矯正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