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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135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此類訴訟既依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審理,為避免合併其他訴訟起訴,導致程
    序變換、繁冗,爰限制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亦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亦
    即排除行政訴訟法第七條之適用);另為維護法律秩序之安定,明定起訴不變期
    間,爰為本條之規定。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此類訴訟既依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審理,為避免合併其他訴訟起訴,導致程
    序變換、繁冗,爰限制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亦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亦
    即排除行政訴訟法第七條之適用);另為維護法律秩序之安定,明定起訴不變期
    間,爰為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