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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133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規定復審決定書之必要記載事項及送達規定。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復審決定書未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等情
    形之處理方式及法律效果,以保障受刑人權益。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規定復審決定書之必要記載事項及送達規定。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復審決定書未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等情
    形之處理方式及法律效果,以保障受刑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