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121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受刑人權益及明示救濟之途徑,於第一項明定受刑人不服法務部處分之救
    濟及可提起復審之對象及期間。
三、第二項明定復審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四、為免復審人誤向監獄提起復審,恐不合程序,致影響其復審權益,爰於第三項明
    定復審人於法定期間內向監獄提起復審者,仍視為已提復審。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受刑人權益及明示救濟之途徑,於第一項明定受刑人不服法務部處分之救
    濟及可提起復審之對象及期間。
三、第二項明定復審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四、為免復審人誤向監獄提起復審,恐不合程序,致影響其復審權益,爰於第三項明
    定復審人於法定期間內向監獄提起復審者,仍視為已提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