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相關規定,其中雖含有個別化處遇事項,惟因累進處遇制
度尚待通盤檢討;且部分受刑人雖不適用累進處遇,仍有實施個別處遇計畫之需
求及實益;並考量聯合國矯正規章於一九五○年代即有個別處遇之要求,爰於本
條增訂個別處遇計畫訂定及相關調查事項之規定,俾利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
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及其調查期間;第三項明定監獄應依調查資料訂定受
刑人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相關規定,其中雖含有個別化處遇事項,惟因累進處遇制
度尚待通盤檢討;且部分受刑人雖不適用累進處遇,仍有實施個別處遇計畫之需
求及實益;並考量聯合國矯正規章於一九五○年代即有個別處遇之要求,爰於本
條增訂個別處遇計畫訂定及相關調查事項之規定,俾利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
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及其調查期間;第三項明定監獄應依調查資料訂定受
刑人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