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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19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為避免人犯脫逃或聚眾滋事等狀況發生,並確保法警執行人犯解送職務之安全,戒護 法警於解送過程除應配戴警笛、警棍(械)外,參照現行實務之運作情形,增列辣椒 噴霧器,以符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