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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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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以警備車解送人犯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警備車應直接開入監所大門內適當地點或檢察署羈押被告候訊室
        門口,並於警備車前後兩端及車門口妥為佈置警戒法警後,始令
        人犯下上車,車門開閉,由司機及隨車帶班法警注意控制。
  (二)人犯上車前,除應清點人數及加具戒具,並應詳細檢查戒具有無
        障礙,人犯身上有無藏匿兇器、刀片、藥物或其他足以破壞戒具
        及人犯安全之物件。
  (三)用兩車押解時,應保持兩車間之適當距離與速度,隨時保持連繫
        ,並約定遇有緊急情況時之相互通信連絡方法。
  (四)每部警備車至少配置戒護法警數名,其中一名為帶班,配帶警笛
        、警棍、辣椒噴霧器或鎮暴用之瓦斯槍,必要時得報請配帶槍械
        ,坐於司機旁邊擔任指揮;其餘戒護法警配帶警棍,平均分坐於
        車前座及車後座,負責監視。
  (五)警備車之往返除隨車戒護法警外,得視狀況另行指派便衣法警二
        人駕駛機車緊隨警備車之後予以保護,如遇緊急情況除立即支援
        外,並就近向警憲軍單位請求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