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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 6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現行檢察機關偵辦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第五點第二項僅規定進入減
述程序之被害人筆錄,於司法警察製作筆錄完畢送檢察官核閱時,檢察官應即核閱,
然該注意事項並無即分案件之規範,以致實務上在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詢問被害人而
核閱警詢筆錄後,往往仍待警方函送分案後再續行偵辦,不僅造成案件拖延,且易生
民怨。為落實被害人權益保護,避免案件拖延,使承辦檢察官主動指揮偵辦,以提升
案件偵辦之效能及蒐證品質,爰增訂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