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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33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
一、本點新增。 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依法院之扣押裁定執行後,雖未有類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二條之一陳報搜索執行結果之規定,惟為利查考並維護偵查不公開,宜以密件 報告法院執行情形,爰增訂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