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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35
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
配合國家積極建構友善生育環境,鼓勵婦女生育政策,及考量檢察官辦案辛勞,爰參
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十六點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

《附件二修正說明》
同第三點說明。另依公文程式條例第七條規定改為橫式書寫,並調整格式及內容,俾
應實務需要。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由於醫療糾紛案件涉及調解、調處或鑑定等程序,須賴其他機關協力完成,辦案期間
較一般偵查案件為長,顯無法在八個月辦案期限內辦畢,修正第二款增列醫療糾紛案
件之辦案期限為一年,以應實務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