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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3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參酌國際間最新之家庭暴力防治之立法例,增列家庭暴力定義亦包 括精神及經濟虐待,爰配合修正本點。
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