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刑事訴訟法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增訂緩起訴處分制度,增列檢察官於衡量 是否為緩起訴處分時,變應充分考量被害人之安全問題,並宜聽取輔導被害人或 被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