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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15
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刑事訴訟法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增訂緩起訴處分制度,增列檢察官於衡量
    是否為緩起訴處分時,變應充分考量被害人之安全問題,並宜聽取輔導被害人或
    被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