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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12 條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審檢分隸及司法行政部改為法務部,檢察處及法院分別由法務部及司法院監督。爰將 「呈報司法行政部」一語,修正為「陳報法務部或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