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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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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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20 條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對照第五條規定,為統一法制體例,爰增列標點符號「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