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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因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之作廢公告,需本部核准換發新許可證後始須為之
    ,未必能按月列表,且目前亦無須送登行政院公報,爰修正第三項,配合現行實
    務公告作業,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