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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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91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五十六條,於本條規定懲戒案件應為免議決議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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