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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87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調查證據之方式,爰參考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十條規定增
    訂第一項及第二項。
三、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四十二條,於第三項規定第一項關於受託法院或機關於調查
    證據後,除應製作調查筆錄外,並應向律師懲戒委員會為書面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