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8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法務部受理律師證書請領之處理期間及程序。
三、又法務部受理律師證書之請領,逾本條所定期間未為准駁時,申請人即得依訴願
    法第二條規定提起訴願,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