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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8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法務部受理律師證書請領之處理期間及程序。 三、又法務部受理律師證書之請領,逾本條所定期間未為准駁時,申請人即得依訴願 法第二條規定提起訴願,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