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54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掌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