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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35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強調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執行職務時應受尊重之重要意涵,爰將原第一項與第
    二項規定對調,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增訂第二項。規定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依法執行之職務,應予尊重。
民國 81 年 11 月 16 日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民國 73 年 12 月 10 日
配合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關於建立偵查中辯護制度之規定,爰於本條增列
規定律師在偵查中執行職務,應遵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