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為強調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執行職務時應受尊重之重要意涵,爰將原第一項與第 二項規定對調,並酌作文字修正。
增訂第二項。規定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依法執行之職務,應予尊重。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配合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關於建立偵查中辯護制度之規定,爰於本條增列 規定律師在偵查中執行職務,應遵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