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律師自治自律原則,律師公會對申請入會者固得審查其是否具備入會條件, 但應賦予被拒絕入會者及被廢止入會者救濟管道。為避免救濟程序屬民事救濟或 行政救濟之疑義,明定對全國律師聯合會之不同意入會或廢止入會之決定不服者 ,得提起民事訴訟。 三、申請人取得前開確定訴訟勝訴判決,即得同時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 會,且自該判決確定時起即生入會之效力,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