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28 條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仲裁庭為進行仲裁程序,有時必須其他機關之協助,始得順利進行,爰修正第一
    項明訂仲裁庭為進行仲裁,必要時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三、第二項不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