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28 條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仲裁庭為進行仲裁程序,有時必須其他機關之協助,始得順利進行,爰修正第一 項明訂仲裁庭為進行仲裁,必要時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三、第二項不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