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4:08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28 條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仲裁庭為進行仲裁程序,有時必須其他機關之協助,始得順利進行,爰修正第一
    項明訂仲裁庭為進行仲裁,必要時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三、第二項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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