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及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均為司法機關,證人及鑑定人均為協助司法機關發 現真實,並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國家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之關鍵之一,則為鼓勵證 人及鑑定人,受檢察機關傳喚後到庭之意願及便利性,自應與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 證人、鑑定人所報支之長途旅費相同,即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標準車廂)、公共 汽車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中等等位標準支給,始為公平及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