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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 13 條
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
1.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並修正第七十三
  條附表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本條檢察機關名稱
  ,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
2.為符合現行實務運作流程並詳細說明機關應辦理事項,爰將現行但書規定獨立一項
  並酌修文字,以茲明確。